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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不受本法禁止規範,但: 1.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一、依據監察院112年2月20日院台申貳字第1121830361號函辦理。

二、為免民眾或民間團體因申請補助未符合利衝法規定要件而受罰,監察院特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以淺顯易懂方式讓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認識利衝法,內容分為三大     單元:「第1 關:我是不是關係人?」「第2關:補助資訊是公開的嗎?」「第3關:身分關係揭露表填了沒?」透過3關自我檢驗,讓關係人安心向機關申請補助減少違反利衝法情事發生。動畫短         片點閱路徑:https://reurl.cc/V8aO2A,或於YouTube搜尋「五分鐘,懂利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