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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前身「彰化縣立文化中心」,係依69年10月29日修正之社會教育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之規定,於72年8月1日成立,隸屬於縣府,業務受教育局之指導,組織編制,置主任及秘書各1人,下設博物組、藝術組、推廣組、總務組、圖書館及會計員、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等單位,上開圖書館館長、總務組組長、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及人事助理員等單位為兼任職務,編制員額19人。本中心民國83年,配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灣省政府文化處推動全國文藝季根植地方及社區總體營造等業務,加上本縣特色館「南北管音樂戲曲館」,專屬演藝場地「員林演藝廳」興闢規劃,進行員額擴編,87年2月在主任、秘書之下設總務組、推廣組、圖書館、藝術館、博物館及專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總計編制員額46人。

       本局民國89年1月,依「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改制為彰化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歷經10次組編異動修正,現行組織編制置局長、副局長及秘書1人,下設圖書資訊科、文化資產科、視覺表演科、藝文推廣科、傳統戲曲及文化資源科、彰南演藝科、行政科、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總計編制員額56人。

本局歷年組編異動修正如下:

◎89年1月28日本局成立,組織編制,置局長、副局長及秘書1人,下設圖書資訊課、文史保存課、視覺表演課、藝文推廣課、傳統戲曲課、彰南演藝課、行政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編制員額51人。上開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經彰化縣政府89年1月26日彰府人一字第17798號令發布,並經考試院89年6月14日考台銓中一字第5027127號函同意備查。

◎90年8月1日文史保存課改名稱為文化資產課,經內政部90年5月30日台(90)內中民字第9004479號函及考試院90年7月24日90考台銓法四字第2046681號函同意備查。

◎依96年7月11日公布地方制度法第56條及第62條修正條文及96年12月6日公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第14條至第17條修正條文規定,將本局局長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規定修正為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外,本局一級單位名稱修正為科,自97年1月23日施行。上開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經彰化縣政府97年4月24日府人一字第0970084647號令修正發布,並經考試院98年6月3日考授銓法四字第0983067679號函同意備查。

◎99年1月1日編制增置科員及辦事員各1人,經彰化縣政府98年12月3日府人一字第0980292187號令修正發布,並經考試院98年12月31日考授銓法四字第0983146455號函同意備查。

◎100年1月1日起,為強化文化專業推展需要,用以辦理藝文活動宣導行銷、公共關係、來賓接待、接聽電話及其他交際聯繫事項,新增以機要人員任用專員1人,修正組織規程第5條文增置專員職稱及編制表員額,經彰化縣政府99年12月30日府人企字第0990347218號令修正發布,並經考試院100年1月20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03308214號函同意備查。

◎100年5月1日編制增置專員1人及科員2人,經彰化縣政府100年5月4日府人企字第1000106832號函修正發布,並經考試院100年5月18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03375611號函同意備查。

◎104年2月1日編制減置科員1人及增置技士1人,經彰化縣政府104年4月1日府人企字第1040103486號令修正發布,並經考試院104年5月15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43965649號函同意備查。

◎107年5月1日編制減置書記及辦事員各1人,經彰化縣政府107年5月17日府人企字第1070165840號令修正發布,並經考試院107年6月13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74516073號函同意備查。

◎107年7月16日編制調整副局長、科長及主任之列等,經彰化縣政府107年8月21日府人企字第1070291483號令修正發布,並經考試院107年9月10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74637486號函同意備查。

◎108年10月1日修正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將文化資產科掌理地方文獻、文史、文物、無形文化資產移由傳統戲曲科辦理,增列業務事項之科改名稱為傳統戲曲及文化資源科;視覺表演科職掌增列本縣美術館業務事項;彰南演藝科職掌增列演藝團隊扶植輔導業務事項;編制部分增置辦事員1人。上開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經彰化縣政府108年11月27日府人企字第1080418988號令修正發布,並經考試院108年12月12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84879285號函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