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展演相關規範,敬請詳閱本局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登記管理規範。
(二)申請不同場地及不同日期時,請分別填表。
(三)1人或1組團隊,每場地每週至多申請2次,每日不超過2個時段為原則。
(四)為維護表演藝術類演出品質,本局得視場地及演出性質,進行適當之安排。
(五)以上場所申請借用檔期若遇有本局活動之檔期,以本局活動為優先;另本局得因特殊需要收回使用或調整檔期時,申請人或使用人不得提出異議。
(六)申請人同意上述注意事項並願遵守本局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登記管理規範等相關規定。
(七)每週一及經本館公告休館日,本場地不外借。
(八)本館場地僅提供『視覺藝術類』及『創意工藝類』申請。
(九)本館場地禁用擴音設備、發電機,並不提供用水用電。
(十)不得利用動物、危險器物及明火做為展演道具、有毒化學物品、乾粉式燒煙機等危險特效設備。
(十一)因展演所需,得設置大小限定標準3公尺×3公尺以內之展演攤位,但不得販售與展演無關之物品。
(十二)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另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申請展演地點範圍。
(十三)展演現場突發爭(抗)議事項時,得取消演出許可,終止演出。
(十四)場地借用連絡窗口:圖書資訊科蕭小姐,電話04-7250057分機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