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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文化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 發布單位:人事室

彰化縣文化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一、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員工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並維護當事人隱私,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每年至少應辦理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一次,或派員參加各項相關訓練,並製作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於適當場所公告之。

三、本局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以保密方式為之。
本局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並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由本局另定之。未訂定前暫由機關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委員擔任,由主席擔任主任委員,並由人事室排定委員各月輪值表,專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得暫用人事室現有設施申訴。

四、性騷擾之申訴,應由受害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委員會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五、申訴人於本委員會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申訴。
申訴案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 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不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前項不受理之決定,由當月輪值委員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為之。但應提本委員會備查。

七、本委員會接獲性騷擾申訴後,得進行調查,其程序如下:

(一)由主任委員於三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推派一人繕寫調查報告。

(二)專案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至適當場所訪談相關人員,訪談時申訴人得由親友陪同調查,被申訴人亦得請求專案調查小組同意,委託他人陪同調查。

(三)專案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本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決議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陳述說明。

九、本委員會應對申訴案件,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前項決定除得附帶懲處之建議外,並得命被申訴人道歉、以書面保證決不再犯或為其他處理之建議。

十、本委員會認為申訴有理由,但未作出明確懲處建議時,本局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情節重大或再犯者,記大過或移付懲戒並停職。

十一、評議決定書應以密件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及本局人事室。

十二、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十三、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定有異議者,得於收受評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十四、本局應依本委員會之決定及處理建議,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處分,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本委員會。
申訴內容如經查明確屬虛構,本局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理。

十五、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申訴案件之內容及當事人,應負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報請本局依法懲處並解除其在本委員會之職務。

十六、申訴事項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以書面載明理由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迴避,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十七、本局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八、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需要時,本局應協助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