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105.7.27)
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施行細則第4條(108.12.12)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目所稱遺物,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文化遺物:指各類石器、陶器、骨器、貝器、木器或金屬器等過去 人類製造、使用之器物。
二、自然及生態遺留:指動物、植物、岩石、土壤或古生物化石等與過去人類所生存生態環境有關之遺物。
三、人類體質遺留:指墓葬或其他系絡關係下之人類遺骸。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目所稱遺跡,指過去人類各種活動所構築或產生之非移動性結構或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