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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的類別有幾種?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就現行文資法對於考古遺址之認定,區分為指定公告之考古遺址(含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列冊考古遺址及疑似考古遺址3類,其中僅有「考古遺址」具有文化資產法定身分:

一、考古遺址:

經研判具重要文化資產價值之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依文資法第46條規定辦理審查作業,經審議會決定進行考古遺址指定,並辦理公告者,即稱為「考古遺址」。

二、列冊考古遺址:

主管機關依文資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考古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即稱為「列冊考古遺址」。

三、疑似考古遺址:

由一般民眾或地方文史工作者發現、學術研究機關進行研究,或是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所發現之未知考古遺址,即統稱為「疑似考古遺址」。實務上早期內政部進行之學術普查遺址,部分主管機關統一納入於疑似考古遺址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