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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文化資產價值身分之建築物如何適用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因應計畫要如何擬定?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1.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2.   因應計畫內容包括:(1)文化資產之特性、再利用適宜性分析、(2)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3)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4)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5)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