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彰化縣文化局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登記管理規範

彰化縣文化局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登記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府授文南字第1110387558號訂定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辦理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管理要點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本規範執行機關為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申請資格:凡領有彰化縣街頭藝人證者,得預約展演場地。

四、開放場地、展演時段、類別及受理單位等資料,請詳閱附件一。

五、申請方式:

   (一)街頭藝人應於展演前十天提出場地申請,先預約者優先。

   (二)申請方式採線上及紙本併行,可擇一方式申請即可:

           1.線上申請:請至本局線上系統提出申請。

           2.紙本申請:請至本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彰化縣文化局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登記申請表」填寫,郵寄或親送本局辦理。

   (三)本局具有場地優先使用權,如遇本局使用或其他單位活動場地借用時,則以活動為主,本局得視情況取消或調整街頭藝人展演時間及地點。

六、展演當日相關規定:

    (一)街頭藝人申請經核准後,於當日展演前應至展演地點(彰化縣立美術館、彰化縣立圖書館、南北管音樂戲曲館、員林演藝廳)服務台報到並確認展演位置,其餘場地無報到處,請事先確認展演位置。

    (二)展演時應將街頭藝人證放置明顯位置,並接受場地管理單位(含駐衛警)之管理與查核。

七、注意事項:

    (一)因表演所需,得設置大小限定標準三公尺乘以三公尺以內之表演攤位。

    (二)展演者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如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三)本局場地不提供水電,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若展演時有使用延長線及發電機等之設備,請在發電機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行人隔離,電線線路請固定於地上避免影響行人通行。

    (四)展演內容須符合申請項目,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不得販售與表演無關之物品(如販賣食品、飲料等),或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及不得利用動物、危險器物及明火做為展演道具、有毒學

              物品、乾粉式燒煙機等危險特效設備。

     (五)街頭藝人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申請展演地點範圍。

     (六)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回復原狀。

     (七)展演時須遵守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使用擴音設施不得超過五十七分貝,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展演者自行負責;若因音量過大影響周邊環境經舉發,本局可視情況請展演者調整音量。音量應以觀

                眾適宜聆賞為主,請顧慮展演點附近尚有商家、住戶。

     (八)展演時不得造成行人通行困難,及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出入口及消防設施等。

     (九)彰化縣立圖書館廣場禁用擴音設備、發電機。

     (十)本局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如有造成場地或設施設備損壞,應由展演者負擔相關復原及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展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宣傳、政治選舉、抗議、抗爭等活動,若展演現場突發爭(抗)議事項時,得取消演出許可,終止演出。

     (十二)場地申請核可後,若已無需求,應於原登記使用三日前通知本局取消。

八、如有以下情節遭檢舉或違規展演者,經查獲屬實者,自公告次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展演:

       (一)展演時未將彰化縣街頭藝人證放置明顯位置。

       (二)未申請(彰化縣街頭藝人證)便逕行展演者。

       (三)任意更換展演位置,音量過大或遭檢舉者。

       (四)展演完畢後,未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者。

       (五)私自將展演時段或展演地點轉讓或租借給他人使用或展演。

       (六)未依照規定在非登記的展演時段或展演地點表演者。

       (七)一個月內二次(含)以上申請無故未使用。

        八)經管理人員勸導,態度不佳或對管理單位之工作人員咆哮等不當行為。

九、其他

        (一)為鼓勵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附件一所列本局場所免收場地費。

        (二)本局有准駁申請之權利,違反本管理規範,勸阻無效,得予糾正並命其立即停止活動及其他必要處置。

        (三)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