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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於114年3月19日預告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係為鼓勵增加營造業工地主任及相關專業人員投入古蹟之修復、再利用行列,爰擬具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擴大增列得參與國定古蹟修復、再利用之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