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限制之規定,促進參與水下文化資產業務之性別平等。(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依據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之共識規定,修正主任委員用詞為召集人。(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四條)
(三)增訂委員不予續聘、不適任之解聘及不得聘任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簡化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召開前之行政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定明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另指派出席之代表,且該代表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各界若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預告期間內函復文化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