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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於111年3月28日預告修正「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主管機關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所報管理維護計畫辦理 備查作業時,得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協助提供專業意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管理維護計畫內應訂定之「防災計畫」應包含高熱物等之管理機制與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及演練。(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