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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2月1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主管機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代履行管理維護、修復及裁罰之實務執行原則

為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各級主管機關(以下合稱主管機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相關審查、限期改善、逕為管理維護、修復、徵收及後續依文資法第一百零六條裁罰案件之實務執行,爰彙整作成相關原則及注意事項,俾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