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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之執行主持人任用資格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08年9月12日修訂之「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二)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四年以上者。

二、承上,依據同辦法第19條規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一、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經驗資格,得不予準用。…」

三、為擴大增加建築師與技師等專業人員投入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本部於108年9月12日公告修訂之「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9條第1款,修復及再利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時,其執行主持人之經驗資格,得不予準用第10條規定,爰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資格僅須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