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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茲為定明提報登錄為重要史蹟之應遵循事項,以及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史蹟行政程序之完整,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五條,其重點如下: 一、定明提報登錄為重要史蹟者應檢具之資料及相關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 二、明確登錄為史蹟之審查程序。(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檢具之資料。(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