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2.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3)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4)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5)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3.另為應行政院修正核定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爰配合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並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政策與業務/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Q&A/福利文康專區,未來如相關規定遇有新增或修正,將配合增修,不再另行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