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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救濟途徑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 所有權人如對於指定登錄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彰化縣政府轉呈文化部提起訴願。
  • 若又對於訴願決定有所不服時,得復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