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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損毀考古遺址之處置?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之規定,如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時,得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且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該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另一方面,如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在施工工程中發見考古遺址未通報主管機關,或刻意毀損考古遺址之完整者,均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