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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機制?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文化部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條及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以評鑑獎勵方式輔導鼓勵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特辦理管理維護評鑑獎勵。

自102年起舉辦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為強化管理維護,自104年度起除原公有文化資產評鑑外,再納入私有文化資產參與,108年特訂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要點」。

管理維護評鑑2年辦理一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成果優良者,可由其管理機關(構)、管理人自行報名,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推薦,參與評鑑。只要管理維護計畫經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報名參加。

一、評鑑作業:1.簡章公告2.評鑑小組組成3.資格審查4.初審5.複審

二、獎勵方式有:

1.頒贈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獎座一座。

2.邀請出國進行文化資產交流學習。

3.敘獎相關人員。

4.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得獎者,其次一年度向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所提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經費補助申請,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優核給。

5.經評鑑初審入選者,另頒給獎狀、規劃舉辦成果展覽及編印專輯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