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2條,古蹟管理維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1)古蹟概況、(2)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3)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4)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5)防盜、防災、保險、(6)緊急應變計畫、(7)其他管理維護之必要事項。另古蹟類型特殊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擇前項各款必要者訂定管理維護計畫,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2條,古蹟管理維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1)古蹟概況、(2)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3)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4)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5)防盜、防災、保險、(6)緊急應變計畫、(7)其他管理維護之必要事項。
另古蹟類型特殊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擇前項各款必要者訂定管理維護計畫,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