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彰文南字第103000096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彰文南字第105000871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彰文南字第1110010302號函修正
一、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縣多元表演藝術之發展,豐富民眾藝術文化生活並鼓勵表演藝術者及團體規劃優質節目演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演藝活動類別如下:(一)舞蹈(二)音樂(三)戲劇(四)戲曲類(五)其他藝文類演出。
三、 演藝團隊提出申請後,由本局召開評審會,於評審通過後安排於下列地點演出:(一)員林演藝廳表演廳(二)員林演藝廳小劇場(三)南北管音樂戲曲館表演廳。
四、 就演藝團隊提出申請之表演日期,於評審通過後在檔期許可下由本局安排演出事宜。
五、 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得提出申請:
(一) 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演藝團隊及經紀公司等團體或組織。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
(三) 機關或學校為辦理文化藝術相關演出活動者。
六、 除彰化縣文化局主辦節目及保養日等預留檔期外,其餘檔期每年分兩梯次受理申請,申請時間如下:
(一) 每年二月份受理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及次年一月至六月大型演出節目)之計畫申請。
(二) 每年八月份受理次年一月至六月(及次年七月至十二月大型演出節目)之計畫申請。
惟必要時,本局得視需要另行公告申請及審查。
七、 演藝活動申請方式如下:
(一) 一律採線上申請,詳官網公告,線上申請送出後請依下款辦理。
(二) 申請單位應於前述受理期間內檢送紙本演藝活動計畫書一份(A4直式橫書),可專人送達員林演藝廳或以掛號寄送「彰化縣文化局員林演藝廳」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99號,信封請註明「申請演藝活動」,電話:04-8323410。收件日期以郵局郵戳或本局收文登錄日期為憑,逾期或提前不予受理。應備資料如下:
1. 送件檢核表。
2. 計畫書一份,內容包含:
(1) 封面:註明演出名稱、預計演出日期及時間、申請單位、聯絡人、電話、地址。
(2) 內頁:內文段落至少應有團隊簡介、經歷資料、演出內容、創作理念說明、宣傳方式、經費概算表及三年內演出紀錄書面資料等。
3. 登記立案證明書及演出同意書:
(1) 團隊登記立案證書或身分證及相關證明資料影本各一份。
(2) 演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或書信往來證明一份。
4. 演出相關影音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自由備送,以各一份為限。
(三) 計畫書格式及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通過評審均不予退件。
八、 評審辦法如下:
(一) 評審方式:由本局組成委員會評審之。
(二) 評審時間:由本局擇期召開評審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評審會。
(三) 評審原則: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票務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評。
(四) 評審結果:分入選、不予通過兩種。入選等級如次:
1. 入選第一級:本局免費提供演出場地使用(含現有設備),並得由本局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演出節目採購等相關事宜,售票權利及所得歸本局所有。
2. 入選第二級:免收場地使用費,其餘經費由申請者自行籌措或售票籌得。索票節目由申請單位自行設計印製票券,提供50%席次票券為原則,如有協議另依協議辦理,由本局協助安排供民眾索取;售票節目之票務及稅務事項由申請單位自行妥處,並需提供本局5%席次貴賓券。
3. 入選第三級:請申請單位另依本局場所使用管理辦法暨收費標準辦理場地租借。
(五) 本局核定後,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評審結果。
九、權利與義務:
(一) 入選第一級之演藝團隊需與本局簽訂演出契約,否則視同棄權。
(二) 演藝團隊提供之相關資料,本局得以宣傳推廣用。
(三) 演藝團隊經安排演出,需依本局各館方規定辦理演出,倘有違反本局規定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紀錄作為日後審查之參考。
(四) 演藝團隊經安排演出,無故取消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演出,如已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辦理。
(五) 演出日期或內容若有異動,需於原演出日期前二個月來函告知本局,並經本局同意後變動之,以變更一次為限。未經本局同意者,取消其使用資格。
(六) 場地安排倘遇本局主辦活動檔期相同時,本局得優先使用,另行安排其他檔期,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十、本局年度演出經費6%,得優先決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辦理演藝服務之採購。
十一、本要點經本局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