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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府成功出擊保存文化資產 員林保安醫院暫定古蹟免受毀損

  • 發布單位:圖書資訊科

  有關員林保安醫院,民眾於109年8月5日提報為古蹟丶歷史建築,經彰化縣政府於109年8月24日辦理現場勘查審查會議,決議列冊追蹤。因16日傳聞將進行拆除工事,經彰化縣文化局人員下午到場查證,恐有拆除之虞,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規定將員林保安醫院逕列為暫定古蹟,使該建物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保護。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二項規定:「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該案應確有拆除之虞尚符合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他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依前開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遇有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召集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即前往現場勘查,經評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應於現場勘查當日逕列為暫定古蹟。」

  文化局人員於16日當日下午三時到現場勘查及守候,並於晚間7點在員林分局警察人員的陪同下,在現場張貼暫定古蹟公告,而受託拆除該建物的廠商大型機具也駛入博愛路段,為拆除工程預作準備。經文化局人員現場宣讀文化資產法相關罰則丶勸阻及警員維護下撤離。

  經查員林保安醫院為1936年建築,其建築形式具備時代之表徵,如洗石子工法、磁磚與馬賽克貼面,為日治昭和時期現代化之鋼骨建築物。該建築保存完整,在街市建築中仍保有獨棟建築,具有其特殊性,且建物寬闊視野良好,為日式近代洋風建築之典範,具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價值。縣府依規定將員林保安醫院逕列暫定古蹟。暫定古蹟期間為109年10月16日至110年4月15日,並已發文通知相關所有權人依前開辦法第七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前條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

  員林保安醫院在縣府文化局和警察局丶員林分局及派出所橫向聯繫合作下,主動成功出擊,使這座文化資產免於遭受毁滅的災難。後續縣府將輔導所有權人於審議期間做好管理維護,並依規定於六個月內完成審議。

承辦單位:文化資產科 范科長 04-7250057分機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