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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是否須辦理公共藝術

什麼樣的工程要辦公共藝術?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5 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和「重大公共工程」必須辦理公共藝術,不辦可是會被罰款的。

什麼是公有建築物?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建築物及具紀念性之建築物。原則建築物只要為公部門興建,且符合《建築法》第 9 條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定義的建造行為,即為必須辦理公共藝術的公有建築物,並未就其用途、大小、經費多寡等做特別排除。又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均應請領建造執照。因此凡申請「建造執照」之公有建築物工程,均須辦理公共藝術計畫。而針對「紀念性之建築物」指涉「具公共財性質之文化資產建築物」,參文藝字第 1113006623 號函釋。


什麼是重大公共工程?

由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各類工程建設,都是公共工程,性質從造橋鋪路、挖隧道、蓋下水道,到機場、車站或垃圾掩埋場等不勝枚舉。但是在公共藝術相關規範內,什麼工程才是所謂的「重大公共工程」呢?

依工程預算規模來界定,凡是工程總預算在新臺幣 5 億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就是公共藝術相關法規所稱之重大公共工程,依法須辦理公共藝術,但不包含搶險、搶修等具緊急、臨時性質之公共工程。(詳《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 2 款。)

 

公有建築物超過 5 億元屬公有建築物嗎?亦或為重大公共工程?

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皆有其定義,符合《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義者,即屬公有建築物,不存在計畫經費總金額超過新臺幣 5 億元之公有建築物,即為重大公共工程一說。至於其對應之審議機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而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故如屬公有建築物,無論工程經費是否逾新臺幣 5 億元,皆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審議其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臨時性公有建築物是否也應辦理公共藝術?

臨時性公有建築物倘屬公有建築物範疇,仍須依法辦理公共藝術,經費同樣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 1%。如因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過少、具特殊事由,或因屬臨時性建物,導致基地不適宜設置公共藝術者,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5 條相關規定,由興辦機關(構)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或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將公共藝術經費繳入該其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專戶。(參文藝字第1103012199 號函釋)

 

BOT( 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是否也要辦理公共藝術?

BOT 工程如符合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的標準,仍須辦理公共藝術。而「中央與民間簽訂之促參案」原則仍須辦理「預繳」程序。(參頁 042,「預繳」及「提領」)。

 

工程到哪個階段時,該開始執行公共藝術呢?

啟動公共藝術計畫的時程因為與工程主體個案性質息息相關,因此並沒有確切規範,惟《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6 條規定:「執行小組應於興辦機關(構)與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六個月內成立。如有特殊狀況,得報請審議機關同意展延之。」

所以在不牴觸簽約後六個月內成立執行小組的條件下,得以依據各案基地條件進行評估,配合工程期程,避免公共藝術施作時的二次施工;待工程完工後進場,避免施工期間的空間條件混亂而毀壞公共藝術作品。

 

誰來辦理公共藝術?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 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興辦機關(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亦即是應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單位。

而興辦機關(構)之認定另參《建築法》第12 條規定,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起造人為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建築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換言之,建造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機關(構)之起造人為興辦機關(構)。( 參文藝字第 1003003002 號函釋)

假設工程涉及不只一個興辦機關(構)時,則可由雙方協議,決定一方作為辦理公共藝術計畫之興辦機關(構)代表即可,並得以邀請另一方擔任執行小組委員。(參文藝字第 0983123824 號函釋)

 

誰來管理公共藝術?

管理機關(構)為其興辦機關(構)亦或使用單位,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0 條第2 項規定,如果興辦機關(構)不是管理機關(構)者,則相關管理維護及勘查預算,應由管理機關(構)逐年編列。


為什麼不能統一由文化部或文化局來辦理?

公共藝術除了藝術性之外,尚具有因地制宜性、公共性與民眾參與的特性,因此交由建築物工程的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不僅可減少與建物工程介面之摩擦、強化兩者的融合,又其較瞭解公共藝術設置地點之環境特點、歷史文化、人文特質等,並得以就近舉辦相關說明會、推廣教育活動,規劃符合該案需求的公共藝術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