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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新町花街街屋聚落建築群基礎調查研究成果報告書

彰化市新町花街街屋文化資產評估:此為先期基礎調查研究,如資料有誤,或有更新資料,請各方賢達不吝指教。 建於日治時期昭和11年之新町花街街屋建築,依聚落建築群定義:「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本案之調查時,107年之文資審議標的建築物,已從七間減少為四間, 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已較前案文資價值性減少甚多,要如何達到建造物群或街區的審議標準呢?,如此就像點、線、面的概念,「聚落建築群」是面,「歷史建築」是點,點都減少了,線也串不起來,遑論成面的可能。又以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來加以分析,少了三間建築物,景觀協調性嚴重不足,拆除變成空地,整體景觀缺乏完整性。復以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性來衡量文資價值性,四連棟變成三連棟,四連棟變成單棟建築,已經有損原來建築式樣完整性與特殊建築風格,實無法達到「聚落建築群」的要件。 依審議要件,「聚落建築群」種類: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所定聚落建築群:「包括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景觀風貌協調、具有歷史風貌、地域特色或產業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街區,如原住民族部落、荷西時期街區、漢人街、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移民村、眷村、近代宿舍群及產業設施等。」,具有歷史風貌、地域特色或產業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街區,彰化市新町花街三十間,二十七間是妓院,其中有三間是昭和俱樂部等玉突館營業,可視為附屬設施群,395巷4、6號過去是玉突館舊址,建物也消失無蹤,依此要件來審議,也無法達到審議之標準。 綜合上述所說,本案四件建築物以有形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其相關的文資法的主客觀條件,被登錄為聚落建築群,顯然有許多條件不足之處。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摘要,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