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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與史蹟該如何區別?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文化景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之定義為「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史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之定義為「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因此,「文化景觀」強調的是「人類長時間利用自然資源而在地表上形成可見整體性地景或設施」,如神話傳說之場域、歷史文化路徑、宗教景觀、歷史名園、農林漁牧景觀、工業地景、交通地景、水利設施、軍事設施及其它場域。而「史蹟」強調的是「應具有遺跡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者之場所或場域」,如古戰場、拓墾(植)場所、災難場所等。

換言之,「文化景觀」與「史蹟」雖都屬於有形之場域文化資產,但「史蹟」係為可以運用於歷史事件所定著的土地,在論述其歷史價值並且獲得認同者,其突顯的歷史價值以及其歷史意義與環境。譬如: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係以白色恐怖與政治受難做為歷史事件,則其受難者之墓園具有紀念性,並有一定之歷史價值,而登錄為史蹟。而該墓園因未能完整呈現與自然環境相互影響之關係,故非屬於有文化景觀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