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後,得採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工程進行。
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
三、進行搶救發掘。
四、施工監看。
五、其他必要措施。
營建工程發見考古遺址之處置相關流程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