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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安全宣導一

多一分防颱準備,少一分颱風損失

可參考以下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以維護機關安全 


安全管理手冊


行政院94年6月27日院臺秘字第0940087209號函核定
行政院94年6月29日院授內消字第0940091569號函發布,94年7月1日生效

第六章 風災、地震及水災防護

二十一、風災防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颱風季節前

1.事務管理單位應於每年颱風季節或防汛期前(五月),派員檢查建築物及水、電等設施,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簽報修理:

(1)建築物漏雨,瓦片破損,門窗殘缺者。

(2)重要樑柱年久腐爛,有傾塌危險者。

(3)屋架或牆壁傾斜,有倒塌之虞者。

(4)室內外瓦斯、天然氣及電線、電器設備,不合安全規定者。

(5)自來水或自設地下抽水井之機件及管道,有破損情形者。

(6)危險之建築物應即停止使用,並迅速報請拆修。

2.排水溝應隨時疏導暢通,以防豪雨淤塞,影響建築物之安全。

3.接近建築物及電線之樹枝,應予修剪,以免損及建築物。

(二)颱風侵襲預測時

1.隨時注意廣播、電視之颱風消息,如本機關可能在暴風範圍或應行戒備之區域內,防護人員應即準備集中應變。

2.有關颱風情報,應隨時通報週知。

3.放置室外易受颱風侵襲之物品,應移放安全處所。

4.儲備用水、食物及照明用品。

5.有淹水可能之機關辦公處所,對公文檔案及重要財物應及早移至安全場所,以免被水淹沒。

6.無保留開啟必要之門窗,應予關閉,並得加釘保護木板或設置穩固措施。

7.複查水電線路及管道。

(三)颱風侵襲時

1.颱風侵襲期間,防護人員應日夜警戒,不可鬆懈。

2.複檢門窗等處所,發現漏風(水)或損毀,應立即修補。

3.關閉電源及瓦斯、天然氣開關。

4.廚房火種,應全部熄滅。

5.消防救護人員,應攜帶器材,集中待命。

6.指派人員巡視各辦公處所,遇有危險跡象,應立即通知防護人員搶救,並疏散該處員工。

7.控制交通工具,以備急時之需。

8.與地區消防、救護及憲警單位保持密切聯絡,必要時可請求支援。

(四)颱風過境後

1.斷落之電線,應即設置警告標誌並通知電力公司或有關電  信、瓦斯、天然氣機構搶修。

2.嚴防火災,以免搶救困難。

3.傷亡人員應迅速救治處理,並通知其家屬。

4.清查財產損失,列冊報請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查核。

5.立刻整理環境,清除污物,噴灑消毒藥劑,預防傳染病發生;如已發現病例,立即隔離送醫。

二十二、地震防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平時

1.各機關新建房屋須有防震、防火及防水之安全設計。

2.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應妥善存儲,以策安全。

3.舊建築物,每年應定期檢查及保養,對有倒塌之虞者,應即停止使用。

4.水、電、瓦斯及通信設施之裝設,應合於標準規格,並定期實施檢修。

(二)地震發生時

1.關閉火源、電源及瓦斯、天然氣開關。

2.保持鎮定沉著,不可慌亂。

3.所在建築物有傾塌之虞時,應迅速脫離;不及脫離時,應迅速躲藏於牆角或有抗力之物體下。

(三)地震後

1.立刻以目視方法檢測建築物外觀安全與否,關於建築物內部結構及無法憑目視方法檢測事項,應請專業人員實施鑑定,或儘速商請建管機關協助處理。

2.迅速移除、清理阻礙通行之障礙物。

3.參酌颱風過境後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事宜。

二十三、水災防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平時

1.興建建築物,應先測量其地勢及地形,不可建築於地窪或洪水沖淹之地區。

2.建築四周,宜構築足以排除暴雨積水之溝渠。

3.在山坡地帶之建築物,應注意安全,房屋四周,應建築堅固之駁崁及排水溝渠。

4.每年雨季前,應普遍檢查排水溝渠,並予疏濬及修復。

5.對重要物品及文書檔案,應預置於安全處所,並備置適當之救難設備。

6.儲備砂包砂袋,作為堵塞洪水之用。

(二)水災時

1.消防救護人員應集中待命,發生災害情況,防護人員應立即搶救。

2.關閉電源。

3.文書檔案及重要物品存放處所之再檢查,並加強其防護措施。

4.主管人員應隨時巡視各低窪地區,對可能被大水沖淹之處,得指派專人監視。

5.儲備飲用水、食物及照明用品。

6.與地區消防、救護及憲警單位保持聯絡,如有需要即請支援。

(三)水災後

1.檢查水源、電源及電腦等設備安全,能否正常運作。

2.參酌颱風過境後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