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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4年台中市第十二屆生之光身心障礙繪畫徵選比賽辦法

  • 發布單位:視覺表演科

對象:  凡身心障礙人士領有殘障手冊者(在有效期限內)證明無誤,或陪伴者含家屬,長照社工機構人士。均可報名參加,並依下列報名手續完成報名者。3顧問藝術家觀摩獎,由本會聘任數位藝術家,參與畫展觀摩,並聘為顧問,協助推動身心障礙者藝術發展。

參賽組別:社會組:年滿26歲以上(含26歲)者均可報名參加,一般組:8歲以上至25歲以下均可報名參加,

參賽作品限制:1.參賽作品為個人3年內完成之獨立創作2.作品如已在公開徵件美展得獎之作品3.作品不得冒名頂替,臨摩,抄襲等情事,一經發現得收回獎金及獎狀,以後5年內不得再參選4.作品如不附合規定或送件遲到均不與審查,以退件論

得獎作品獎勵:『生之光獎』特優1~2名,優選各組數名,依參加人數定,每人頒發獎狀及獎品,入選若干名頒發獎狀與獎品,每人限參加一件不得重複報名,否則不給于評審以退件論,得獎者將於6月假葫蘆墩文中心展覽

『收藏獎』:經收藏之作品,價格由作者訂定,介於8000以上~30000園內,物品所有權利歸屬協會或收藏者所有,可自由應用,作者不得異議,一經公布名次後,不得更改。

 

凡收藏者依30%做為捐助本會活動經費,請收藏者先登記繳費順序優先留存,並於展覽後再來領取。

作品種類尺寸如下:水彩、尺寸在對開以上全開以下,油畫、尺寸在10F以上25F以下,國畫、在對開至全開間,多媒材等,尺寸限在10F至25F為限

:0初審: 收 件日期:自 中華民國 114年 1 月1日至114 年 4月10日止,以創作光碟或照片8﹡12英吋及其他作品二件照片尺寸同上,用書寫200字以上簡介創作經過先寄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139號7樓五號114年台中市第十二屆生之光比賽籌備會黃利安老師收,請自行拷貝檔案,初選資料一經收件即不退還。

複審:經初審入選者本會除公布外並各別通知,入選者應於4月30日前送指定地點,並加框與壓克力面板否則不予評審,參賽作品原件須經主辦單位簽收及憑據領回,在展覽結束後1個月內不來領回者,作品作為本會物品自由處置不得異議。

得獎作品展覽:展 覽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 6月 1日至114年 6月30日另行公布,開幕式及頒獎典禮時間:月日(週)下午,地點:台中市葫蘆墩文化中心,

備註:所有復審作品,請務必裝框及加壓克力封面,並準時送達,逾時不收件,其收退件之搬運費用,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請務必按指定地點及規定時間內辦理完成,得獎作品得參加展覽後統一領回(收藏獎除外) ,獎狀與獎品將於頒獎典禮中頒發,當年內本會活動依序優先邀請參加,入選以上得獎作品,得獎者並同意授權由主辦單位作為往後本會推廣活動及文宣用品使用上,不得異議,以協助本會推廣活動。

本活動如有未盡事冝,得經評審會或本籌備委員會另行公布之。  指導單位 台

中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台中市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 地址:台中市雙十路二段139號7樓5號 電話:04-22372220    0936970164

得異議。

得獎作品展覽:展 覽: 中華民國  114年 6月 1日至114年 6月30日另行公布,開幕式及頒獎典禮時間:月日(週)下午,地點:台中市葫蘆墩文化中心,

備註:所有復審作品,請務必裝框及加壓克力封面,並準時送達,逾時不收件,其收退件之搬運費用,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請務必按指定地點及規定時間內辦理完成,得獎作品得參加展覽後統一領回(收藏獎除外) ,獎金將於頒獎典禮中頒發,凡得獎次作品並經收藏者,可再提供一幅畫參展(如場地許可),當年內本會活動依序優先邀請參加,入選以上得獎作品,得獎者並同意授權由主辦單位作為往後本會推廣活動及文宣用品使用上,不得異議,以協助本會推廣活動。

本活動如有未盡事冝,得經評審會或本籌備委員會另行公布之。  指導單位 台中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台中市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 地址:台中市雙十路二段139號7樓5號 電話:04-22372220   0936970164黃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