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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行政科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申請人除筆記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不得攜入。

五、檔案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檔案應用閱覽區為之不得攜出。

六、不得使用墨汁、鋼(珠)筆、原子筆等文具用品抄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