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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藝術展覽作業要點

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藝術展覽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彰文演字第1030005285號 一、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藝術創作,提昇彰化縣文化藝術涵養,辦理視覺藝術展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局各展覽館場地。 三、展覽分為申請展、邀請展、特展、常設展及典藏展。 (一)申請展:由本局成立審查委員會,每年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二)邀請展:由本局邀請藝術家展出。受邀藝術家以三年內未曾於本局各展覽場地辦理個展或參與五人以下之聯展為原則,且需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參加公辦全國性美展獲得前三名三次。 2.曾獲「台灣省全省美展永久免審查作家協會」永久免審查者。 3.曾獲選彰化縣美術家接力展之藝術家。 4.曾獲彰化縣磺溪美展磺溪獎二次以上者。 5.曾獲邀於國立台灣美術館、臺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美術館 展出者。 6.具國內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科系副教授一年以上資格者。 7.經本局「審查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同意推薦邀請之案件。 (三)特展、常設展、典藏展,由本局籌劃展出。 四、策布展注意事項: (一)展出者應具備作品清冊,會同本局清點確認,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由展出者與本局協調辦理。 (二)展覽場地內禁止飲食,並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覽無關之物品或從事與無關展覽之行為。 (三)展出內容如有違反法規、違背善良風俗或其他不適行為,本局 得隨時取消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