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彰化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
三、「彰化縣文化局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修正第三條、第二條附件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網址:https://lawsearch.chcg.gov.tw/GLRSNEWSOUT/)草案預告項下網頁,並張貼於本縣文化局公告欄。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彰化縣文化局(彰化市卦山路3號)。
(二)承辦人員:林聖傑。
(三)聯絡電話:04-7250057分機1731。
(四)傳真:04-7244973。
(五)電子郵件:pfm_hunt@mail.bocac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