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自 106 年起推動彰化縣南北戲曲教育扎根計畫亦進行南北管音樂藝文人口培育, 聘請本縣資深藝師進駐校園投入南北管音樂教學,為持續培育本縣學子投入南北管音樂,推廣南北管戲曲藝術,爰成立南北管青少年實驗樂團。
文化事務為百年大計,傳統音樂與傳統戲曲推動非一蹴可幾,難於短時間內立竿見影,彰化縣為南北管音樂戲曲發源地,有著歷史悠久且數量豐富的南北管館閣社團,南北管青少年實驗樂團之設置更能完整實踐南北管曲藝保存、傳承、推廣、創新、交流之五大目的,為本團設置之宗旨。
辦理單位
- 報考資格
- 年滿十歲以上至十八歲以下且設籍本縣或就讀本縣之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職業學校在職學生,並具備相關南北管音樂彈唱基本能力者。
- 十歲至十一歲通過考試者為預備團員,年滿十二歲時即轉任為團員。
- 需配合團練時間(每週日上午9:00至12:00固定團練),及配合縣府(文化局) 辦理祭典暨整絃大會活動、參與各地北管排場大會、各地社教活動與校園示範講座等藝文活動演出。
- 報名辦法
- 時間:自即日起至10月18日止。
- 統一採線上報名,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
- 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並於網頁上傳最近 3 個月內之正面頭部至肩上脫帽數位相片(檔案格式Jpg、Jpeg;檔案大小500KB~2MB以內);照片主要於應考時提供監試人員辨識身分使用。
- 線上報名網址: https://forms.gle/B2shXakFTxuJ8SQT7
- 南管招考日期:113年11月03日(星期日)
- 北管招考日期:113年10月26日(星期六)
- 招考地點:南北管音樂戲曲館(彰化市平和七街66號)
- 招考人數:南管20~25人、北管20~25人。
- 招考項目:
表格標題序號 | 項目 | 樂器類型 | 備註 |
1 | 南管樂器 | 玉噯(噯仔)、洞簫、二絃、三絃、琵琶、拍、打擊等相關樂器 | 含唱曲 |
2 | 北管樂器 | 吊規仔、提絃、 三絃、嗩吶、 噠仔、打擊等相關樂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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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及百分比
- 南管:
(1)指定曲(器樂演奏) (40%):
◎以南管樂器為限種類不拘,樂器由本局提供亦可自備,並得自備伴奏人員
◎曲目:【風打梨】、【綿搭絮】二擇一。
(2)自選曲(唱曲或器樂演奏二擇一) (60%)
◎自選曲目3分鐘至5分鐘
2.北管:
(1)指定曲(器樂演奏) (40%):
◎以北管絲竹、打擊、嗩吶樂器為限種類不拘,樂器由本局提供亦可自備,並得自備伴奏人員
◎曲目:【三仙白】使用之牌子
(2)自選曲(唱曲或器樂演奏二擇一) (60%)
◎自選曲目3分鐘至5分鐘
- 規則
- 下午12時40分至1時10分完成報到,下午1時30分至5時舉行考試,並於考試前15分鐘預備(考試順序依報名時間排序)。
- 甄選者經唱號3次未上台者,以棄權論。
- 由評審委員訂定錄取標準,各項目擇優錄取,額滿為止;若未達錄取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
- 錄取公告:評選完成後於113年11月13日(星期三),將分別以書面通知考試結果,並公告錄取名單於本局網站。
- 成績複查:
- 申請時間:113年11月13日(星期三)至113年11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逾時不受理。
- 地點:南北管音樂戲曲館(彰化縣彰化市平和七街66號)
- 申請方式:親自申請或通訊申請(以郵戳為憑)。
- 檢附資料:複查申請書、回郵信封(請填妥申請人姓名、電話、郵遞區號及收件地址)
- 申請複查僅限對分數處理之檢核,不得要求公布鑑定內容、影印及重閱,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以確保甄選之客觀性及保密原則。
- 錄取團員及預備團員注意事項:
- 團練時間:全年度共計團練三十六次,每次三小時。
- 團員須尊重本團組訓,若無重大理由,不得隨意退團。
- 學習態度良好、表現優良之團員,予以表揚獎勵。
- 團員表現不佳(如遲到、早退者),不服管教,有不良行為,嚴重影響其他團員者,得提報經團長同意後,予以退團。
- 團員半年內請假缺席超過五次(含五次)者,予以退團;彩排視同演出,無故不到者依請假計之。
- 上述經退團者,若欲再入團須重新參加招考。
- 公共樂器之使用,若因個人因素而有遺失或損壞時,依實際情形賠償。
- 排演時應尊重駐團教師要求並需全力專心於排演業務。
- 年滿十八歲且高中(職)畢業者,應予退團,本縣文化局將輔導屆齡退團者報考南北管實驗樂團。
- 推廣南北管戲曲藝術,及參加南管界春、秋二季孟府郎君祭典暨整絃大會活動,參與各地北管排場大會,並配合本局安排參與各地社教活動、校園示範、講座、藝文演出等相關活動。
- 預備團員年滿十二歲者即轉任為團員。
- 其他注意事項:
- 如有發燒、 咳嗽、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或腹瀉者,建議勿參加甄 選,以維護自身及他人健康。
- 除評審、工作人員、應考者外禁止進入試場。
- 應考者應於甄試後儘速離開試場,不得逗留,由家長或老師於校門口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