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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辦理方式與流程

辦理公共藝術的方式

辦理公共藝術的方式不只一種,興辦機關(構)可以自行衡量公共藝術經費多寡、基地狀況、執行能力等因素,選擇適合的方式來辦理。

 

如何辦理公共藝術?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興辦機關(構)執行公共藝術經費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選擇:

一、自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依辦法規定程序完成「三階段報告書」,分別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審議、「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核定、「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備查通過的三階段過程(徵選方式採指定價購者,為二階段辦理。)(依辦法第 14 至 34 條)。

二、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可將經費繳入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專戶,由該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文化藝術相關事務(依辦法第 5 條)。

三、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可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依辦法第 5 條第4 項)。

四、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經文化部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其公共藝術經費除1/5 得作為工程技術服務設計獎勵金外,其餘金額應運用於該公共藝術之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周遭環境美化及後續管理維護等事宜,或納入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依辦法第 7、8 條)。

 

公共藝術設置的辦理流程?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的執行流程會因個案規模大小與特質而異,一般而言,其行政程序流程與執行依據大致如下:

一、成立執行小組:應與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六個月內,成立執行小組。(依辦法第 14 至 16 條)

二、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執行小組會議討論決定計畫內容,通常至少需要三個月左右時間。(依辦法第 17 條)

三、提送「設置計畫書」至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此部份時間則視各審議會召開時間而定。(依辦法第 18 條)

四、辦理徵選作業: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興辦機關(構)可辦理徵選公告、召開徵選會議等事項。(依辦法第 21至 24 條)

五、鑑價會議:徵選完成後,應邀集相關專家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徵選獲選者列席說明,確認作品細節後做成決議。鑑價會議通過後製作徵選結果報告書(依辦法第 25 條)

六、提送「徵選結果報告書」至審議機關核定。(依辦法第 19 條)

七、議價、簽約、決標: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簽約後便由藝術家開始進行創作及設置。(依辦法第 26 條)

八、勘驗與驗收:作品設置過程中應依規定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完成公共藝術設置。(依辦法第 27 條)

九、「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機關備查。(依辦法第 20 條)備查通過後,辦理結案工作。

十、保固及管理維護: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開始依管理維護計畫確實執行,並逐年編列預算支應。(依辦法第 30至 31 條)

 

接下來分三階段說明執行流程的作業以及一些需要注意的細節:

計畫籌備期

第一步建議興辦機關(構)由內部相關人員進行初步想法探索(含建築師簡報,亦或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專題演講),以集思廣益、凝聚內部共識。再籌組執行小組至基地會勘、觀察環境,說明興辦機關(構)對公共藝術的想像及願景,並請執行小組進一步討論計畫方向、構想及建議。

執行小組開會的目的是要研擬設置計畫書,舉凡計畫理念、徵選方式及民眾參與計畫等,皆由執行小組討論擬定。計畫書內容關係到全案成敗,如果興辦機關(構)能事先擬好計畫草案,再召開執行小組會議,會議比較容易聚焦及有效率。

執行小組推薦徵選小組名單,作為興辦機關(構)籌組徵選小組之依據,載於設置計畫書中。擬好設置計畫書後,提送到審議會審議,並由興辦機關(構)簡報說明。審議通過後,再依照計畫執行。

 

徵選作業期

設置計畫書通過審議後,就可依照計畫書擬定的徵選方式作業了!

須注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2 條對於公開徵選有相關公告規範。在刊登公告後、辦理徵選前,興辦機關(構)須召開說明會,並開放基地現勘。藝術家對基地條件、徵選簡章內容若有任何問題,可以當場發問進行溝通。雖僅公開徵選須刊登徵選公告,但建議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皆辦理說明會,且提案時程應比照公開徵選,依據計畫規模給予藝術家合理之提案天數。

待公告等標期結束後、收件完成,再召開徵選會議,由徵選委員依公告之評選項目、配分比重與評選方式進行徵選。

徵選會議結束後辦理鑑價會議,審核取得優先設置權之計畫細節及經費,以作為議價依據。完成後須製作徵選結果報告書,提送審議機關核定,審議機關如果認為辦理程序有瑕疵,得以要求退回重辦,所以徵選過程最好事先注意行政程序及各種層面問題。

 

設置施作期

徵選結果報告書核定通過後,方與藝術家議價、簽約,依合約進度執行,並安排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參與勘驗及驗收作品的進度和品質。

這段期間不僅是藝術家實際執行公共藝術計畫的階段,同時也是藝術家或興辦機關(構)辦理民眾參與活動的主要時機。興辦機關(構)或管理機關(構)不妨趁這時候,介紹即將進駐的藝術作品,以避免作品突然出現在熟悉的生活空間中的突兀感,導致基地使用者的負面感受。

作品設置完成後,別忘了還須將成果製作成完成報告書提送審議機關備查,至此,公共藝術辦理程序才算完成。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是指什麼?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此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辦理,更佳符合國際推動公共藝術之理念,真正落實「民眾參與」、「環境融合」與「公共性」的政策推動。

 

小額的公共藝術經費有沒有簡化的辦理方式?

有的!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5 條第 4項及第 5 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構)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得經審議會同意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以及「第一項及前項辦理結果,應報請審議機關備查」。

因此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可以逕行舉辦公共藝術導覽活動或課程、舉辦公共藝術演講、座談會或工作坊、製作公共藝術教案與教材等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相關事宜,也可規劃作品之管理維護計畫。

辦理教育推廣計畫結束後,須將辦理時間、方式、過程、成效、經費運用等相關圖文資料製作成「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結果報告書」,提送審議機關備查,以完成結案程序。


什麼情況才可以納入公共藝術基金 / 專戶?

公共藝術經費可納入公共藝術基金 / 專戶之情況如下:

一、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個案:

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除可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外,或得經審議會同意納入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如納入基金 / 專戶統籌運用,可集腋成裘,發揮較大的效益。

二、不限金額之其他個案: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如因具特殊事由得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應由興辦機關(構)提送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以及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特殊事由,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 文化資產相關工程。
  • 工程性質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
  • 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仍無法尋覓合適地點辦理公共藝術者。
  • 其他經審議會同意情事。」

 

有的公共藝術案件經費達到一定規模,但因種種特殊理由及限制,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計畫;有的案件(如重大公共工程案)則是經費過於龐大,全額辦理恐有浪費之疑慮。上述情況,興辦機關(構)可填具「免辦或剩餘公共藝術經費繳入基金專戶申請及辦理程序須知暨申請書」,敘明其免辦理或部分辦理公共藝術之理由,向所屬的審議機關提送申請,經審議會同意,即能將公共藝術經費納入本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地方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基金/專戶,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藝術推廣事宜。

※ 欲下載「申請書」範本,請至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文件下載」專區。

三、將建築或工程主體視為公共藝術之個案:經文化部審議會審核通過將建築或工程視為公共藝術後,得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8 條規定,將公共藝術經費中的 1/5 作為工程技術服務設計獎勵金外,其餘經費可以納入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 / 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相關事宜如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周遭環境美化等用途。

 

建築作為公共藝術

所謂的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乃指優秀之建築設計或整體環境景觀之規劃設計,是以藝術手法來串聯都市紋理,塑造人文環境景觀,並營造出具藝術性之建築環境。

 

建築或工程主體作為公共藝術該如何認定?

為提升工程藝術化及鼓勵建築設計藝術化,某些具備公共藝術質感的特殊優質工程與建築設計主體,在執行小組討論後,且經文化部審議會通過後,將建築或工程主體視為公共藝術。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構)可備妥相關文件向文化部審議會提出審議申請,審議時邀請工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與會提供意見,審議通過後得視為公共藝術,免再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申請報告書之內容項目如下:

一、視建築或工程主體為公共藝術之理由。

二、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與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說明等文件。

三、公共藝術經費之運用說明(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


建築或工程主體若視為公共藝術,還需要編公共藝術費用嗎?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構)可備妥文件向文化部審議會提出審議,通過後得視為公共藝術,免再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但其工程仍須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5 條規定編列公共藝術經費,惟其經費得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8 條規定,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或自行運用於該公共藝術之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週遭環境美化等事宜。其中 1/5 得作為工程技術服務設計獎勵金,但不得逾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經費之運用,須於提送文件申請認定時一併提出,並經審議會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