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共藝術經費編列原則

該編多少公共藝術預算呢?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規定:

一、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 1%。

二、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 1% 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也就是說,只要是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無論有無特殊理由,都須編足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的 1%。如果是因為特殊事由無法辦理者,則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 條,經審議會同意後,即可繳入基金或專戶,由其主管機關統一辦理文化藝術相關事宜。

 

何時編列公共藝術經費?編在哪?

興辦機關(構)在編列建築或重大公共工程預算時,應同時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建築基地工程若為分期分區建造者,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8 條之規定,其公共藝術設置費用,可以依照建築或工程進度分期來執行。而公共藝術經費來源為何並未限制,故將編在預算內或是額外編列籌措,可由興辦機關(構)自行卓處辦理。

 

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有什麼運用限制?

為落實公共藝術執行,避免營造廠商或設計單位任意減扣公共藝術經費,《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9 條規定:「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統包工程契約之項目及經費中。」因此以統包方式興建之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其公共藝術仍應由興辦機關(構)成立執行小組,依照相關法規來執行所有流程,不能由統包商來負責公共藝術計畫之執行,以避免影響藝術家權益。

徵選公共藝術後,由興辦機關(構)與藝術家簽約、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所有作業,不得由統包商與藝術家簽約執行。

 

公共藝術計畫之經費可以申請補助嗎?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5 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應辦理公共藝術。該項公共藝術經費應隨主體工程預算自行編列執行,並非向中央或地方的公共藝術主管機關申請經費或補助。

若是在依法編列的 1% 公共藝術經費之外,想額外申請補助經費以使全案計畫辦理更為完善,可先查詢主管機關是否有其基金 / 專戶收支運用辦法得以申請相關補助。

 

「建築物及公共工程成本」怎麼計算?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指直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工程費、品管費、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工地安全衛生費、材料檢驗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屬該條文範圍與直接工程成本有關之費用,即為建築物之直接工程成本;反之,則屬間接工程成本,得以工程決標金額為計算基準。

興辦機關(構)在編列建築工程預算時,就應該依照預算造價金額提列公共藝術經費,在決算後如有增加之差額,再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辦理。特殊狀況下,建築物造價得否以工程預算、發包金額或變更設計議定後金額作為基準計算,應由興辦機關(構)依實際情況,並經公共藝術審議委員同意後核列。( 文藝字第1073019319 號函釋 )

 

建築物造價有包含水電設備的工料費嗎?

若水電設備的工料費屬於建築物之直接工程成本或列於此建築物直接工程費當中,則便包含於建築物造價中。

 

公共藝術預繳

公共藝術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方便工程單位編列年度預算,以及避免降低工程執行率,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屬中央部會及其業管單位興辦者,應以決標金額內工程造價為計算基準,於決標後六個月內預繳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至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後,再按工程及公共藝術設置進度,於預繳經費限度內,向前開基金或專戶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請款、撥付等相關事宜。」故符合上述身份者,須於工程決標後六個月內將該案估算之公共藝術經費「預繳」至文化部基金/專戶,以利公共藝術經費管理。

 

誰需要預繳?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屬中央部會及其業管單位興辦者」符合預繳身份。所以說,與基地所屬行政區位、自辦或繳入基金 / 專戶無關,只要符合條件且於修法後(111 年 2月 10 日(含)後)才決標之工程經費,興辦機關(構)皆應預繳。至於是否有得免適用預繳之對象,目前相關規範尚在研議,屬中央部會及其業管單位之興辦機關(構),應隨時關注文化部公共藝術相關公告或政策內容。

 

如何「預繳」?

一、興辦機關(構)於電子採購網填寫工程決標公告時,應先確認該工程是否應辦理公共藝術,如勾選是,則須加填以下欄位:(一)工程造價(直接工程成本)、(二)公共藝術預計設置經費、(三)經費來源(總計畫名稱)及預算總額、(四)公共藝術經費預繳期限/預計請款日。並於預繳期限內將款項預繳至文化部基金/專戶,如無法依期限預繳,應敘明充分理由,檢附相如何「預繳」?

文藝字第 1113027548 號函釋……( 略 ) 如屬 110 年 5 月 19 日前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案,又屬中央部會及其業管單位興辦之重大公共工程計畫,其計畫下於 111年 2 月 10 日後決標之工程案,仍應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於期限內預繳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至本部設立之基金或專戶,並檢附決標公告及相關佐證資料,充分說明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係依舊法編列,故未達百分之一,且已經核定,函請本部認定。關決標公告及預繳說明表等資料,函請文化部同意展延。

二、經費預繳至文化部基金/專戶後,函附工程決標資料、決標公告(紀錄)、預繳說明表及預繳證明至文化部。

三、相關資料經文化部確認後無誤後發給收據,即為完成預繳程序。

四、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當設置計畫書提送審議會審議,審議會通過後即可提領。建議於執行小組開會時,即先確定預計提送審議及領款的時間、分期與否,並通知文化部,以利提前控管款項領回事宜。

 

※ 欲下載「預繳說明表」,請至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文件下載」專區。

 

什麼時候能提領預繳至基金/專戶的經費?

一、審議通過前:僅得提領部分費用作為行政管銷費用(或於預繳時充分說明理由並製作經費表,申請扣除部分行政管銷費用免預繳),不得全額請款。

二、審議通過後:得以向文化部一次性或分批請款(建議一次請款),發函至文化部並檢附預繳收據正本、審議會函及會議紀錄等資料,待文化部函復撥款。

三、請款完成,核撥款項之工期約一至三個月不等,請興辦機關(構)自行評估預先請款期程。

※小提醒:

核撥款項期程視個案狀況而異,避免執行公共藝術計畫時,發生費用不到位之窘境,建議於審議通過後,即發函予文化部敘明「因審議通過,接續將有相關經費運用需求,故申請領回全額款項。」以節省行政程序。

 

在提領到預繳的款項前,委員出席費、行政費等相關支出,只能由興辦機關(構)先行墊付嗎?

一、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如有相關行政支出,得在預繳前預留部分經費作為行政管銷,惟須於函文中敘明,並另製經費分配表說明行政管銷費用概略用途及金額,請文化部同意預繳扣除前期行政管銷費用後之經費。

二、若在全額預繳後,須提領部分費用作為行政管銷費用,則發函至文化部敘明緣由,並請另製經費分配表說明行政管銷費用概略用途及金額,領回後餘款金額等,待文化部回函後撥款即可。

 

無法在六個月期限內完成預繳怎麼辦?

如因年度經費預算或行政程序等問題,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預繳者,須檢附決標公告(紀錄)及預繳說明表,函文至文化部,文內載明無法如期預繳之緣由、預計預繳期程等資訊。待文化部函復後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