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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函送「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第四條修正發布令

本次修訂係考量擬訂於實務執行上,其程序尚需核定,以及地方政府尚非水下文化資產之主管機關,且水下文化資產非屬其法定業務,於實務上尚難要求其依法執行,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以鼓勵方式協助地 方政府訂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