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為協助各政府機關及營建工程單位辦理調查,特訂定本執行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