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審議會得視需要召開;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各委員,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審議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有關機關對於審議、決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比照前項辦理。
審議會委員有迴避事由者,應就該議案全程迴避;就排定於同一會議期日之議案,應僅就有迴避事由之單一議案迴避之。
第十條第一項委員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全體委員總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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