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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隊定名為彰化縣文化局文化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 本隊隸屬於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三條: 本隊所推動之藝文活動與工作應受文化局之指導與規範。 第四條: 本隊以協助文化局推展各項文化活動,建立志願服務人員團結和諧之精神,以推展文化建設,發揮文化社教功能,擴大服務層次,期提供縣民更佳文化服務為宗旨。 第五條: 本隊以彰化縣行政區為服務範圍。 -
第二章 組織工作目標
第六條: 協助文化局交付之各項任務,推展藝文活動,結合社會資源,配合政府文化建設政策之推行,提升文化服務品質,圓滿達成各項任務。 -
第三章 隊員甄選、訓練、實習、聘任、聘期、請假
第七條: 凡具服務熱忱,志願奉獻心力並贊同本隊組織目標之民眾,由文化局甄選合格且完成規定之訓練,實習期滿優秀者聘任為本隊志工。 一、 甄選:合乎下列各款並經面試合格。 (一) 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者。 (二) 對文化建設具有深切認識與熱忱者。 (三) 能認同配合文化局及服務隊宗旨者。 二、 訓練:甄試合格後接受職前訓練。 (一) 訓練課程內容由文化局協助訂定之。 (二) 訓練期間不參與、遲到、早退或曠課超過授課時數1/4者不予錄用。 三、 實習:實習由資深志工指導參與服務工作。 (一) 實習期限為二個月。 (二) 未完成實習全程者,不予錄用。 四、 聘任:實習期滿成績優良者由文化局頒發聘書及服務證。 五、 聘期:志工聘期二年一任(自聘入核發日起到期滿日止),由文化局核聘,聘期屆滿視實際需要或服務工作態度續聘或解聘。 六、 請假:志工請假應填具申請單,請假期間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無正當理由者,如超過1年即解聘,並寄發解聘通知書 -
第四章 組織及職掌
第八條: 組織:為發揮分工合作之功能設置下列組織 一、 執行委員會:設置執行委員十三至二十三名,負責志工業務推動及監督。 二、 為統籌業務設置隊長、行政副隊長及隊務副隊長。 三、 配合文化局各科室業務,本隊設置藝文推廣組、圖書資訊組、文化資產 組、視覺表演組、傳統戲曲組、諮詢服務組及美工組等七組。各組設組 長1名、副組長若干名管理各組業務。 四、 為處理隊務設置相關行政小組,由當年度隊長依需求編列提出,協助處 理各項行政事務,依業務性質分設研修組、活動組、編輯組等。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之職責 一、 隊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代表執行其權利,推動日常隊務。 二、 召集隊員大會並執行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 各組獎勵及懲處之審議。 第十條: 隊長之職責 一、 對外代表全體隊員,廣結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二、 承文化局之指導、策劃、服務及執行各項工作。 三、 各項志工會議之召集與主持,交換工作經驗,促進感情交流。 四、 協助文化局辦理新進志工遴聘事宜。 五、 任期二年,不得連選連任。 六、 負責召開執行委員暨幹部會議。 七、 編列當年組織職掌分工及年度計畫。 第十一條: 行政副隊長之職責 一、 協助隊長承辦之事宜,為隊長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人,協調行政組配合文化局交辦事宜 二、 彙整及協助推動行政組年度工作計畫。 三、 彙整及管理行政組會議執行情形。 第十二條: 隊務副隊長之職責 一、 彙整服務組排班之事宜。 二、 協助隊長追蹤會議決議事項及協助服務組推動隊務。 第十三條: 組長職責 一、 辦理隊長、執委會臨時交辦事項。 二、 協助各組各項工作,必要時得因活動、任務需要跨組服務。 三、 主持各組月例會議及負責推動隊務。 四、 掌握每月排班管理,月底寄發輪值表,了解各館室之人力需求及人力配置。 五、 服務時數管理,每月五日彙整上月服務時數,掌握該組服務狀況,二個月未出勤人員應做溝通了解。 六、 人員管理,新進隊員輔導及考核,溝通協調服務理念,各組服務狀況管理及獎懲提報。 第十四條: 副組長職責 一、 協助組長推動行政業務。 二、 組長有事時,代理組長主持月例會議,及協務各項交辦事項。 三、 負責各組總務及活動業務推廣。 四、 安排每次會議紀錄並管理各組會議記錄及活動紀錄。 -
第五章 幹部遴聘資格及選舉方式
第十五條: 一、 隊長 (一) 曾任各組組長、副組長。 (二) 服務滿三年,服務成績經考核績優者。 (三) 由各組暨文化局提名,於隊員大會中投票產生。 (四) 由得票最高者當選隊長,次之為隊務副隊長。 二、 行政副隊長及行政組人員由新任隊長遴聘之。 三、 執行委員:
由文化局遴選或經選舉產生,可由幹部兼任之。四、 各組組長、副組長
組長由文化局遴聘或由該組志工選舉產生,副組長由組長遴聘之。五、 顧問
卸任隊長或社會賢達人士由本隊視需要遴聘報請文化局核備。第十六條: 候選人資格
各類候選人須任志願服務工作一年以上,但特殊表現者不在此限。第十七條: 選舉辦法 一、 出席人數須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 採公開不記名方式投票。 -
第六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八條: 隊員之權利 一、 隊員可依興趣及各組需要擔任各組之工作及指派任務,跨組服務時,需事先知會該組組長及跨組組長,且每月於該組服務需滿6小時方可跨組服務。 二、 出席各項會議、行使選舉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 參加本隊各項講習及活動。 四、 享有文化局各研習班折扣優待。 五、 享有志工團體保險。 第十九條: 隊員之義務 一、 服從文化局及服務隊之領導,努力完成各項派任工作。 二、 參加各項會議及訓練活動。 三、 發揮服務精神,奉獻心力,維護榮譽。 四、 每月至少服勤8小時。 第二十條: 獎勵 一、 服務態度良好,成績優良之隊員由文化局表揚獎勵。 二、 特殊優良表現者,提報有關單位給予表揚與獎勵。 三、 當年度內考核及格隊員,由文化局協助本隊辦理業務觀摩考察活動。 四、 依文建會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法之規定,由文化局提報合適人選,送文建會甄選之。 第二十一條: 懲戒、除名 一、 連續二個月或累計四個月出勤日,無故不出勤者。 二、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破壞名譽不適任者。 三、 無故不接受文化局或本隊派任工作者。 -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成立後應即召開幹部會議,研擬年度工作計畫,經文化局同意後,逐項實施之。 第二十三條: 本隊隊員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本組織章程經隊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更新日期:2013/6/7 瀏覽人數: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