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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於111年3月24日公布「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第五條 、第六條之修正發布令影本及條文修正對照表

文化部公布「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第五條 、第六條之修正發布令影本及條文修正對照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因實務上常有因自然力因素導致文化層露出(如颱風、地震等),爰新增因自然力破壞,發現疑似考古遺址者,主管機關得進行考古遺址指定之審查。
  2.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現行條文係依循早期內政部執行普查考古遺址調查研究之依據,歷經多年皆未檢討,查現行條文第1項序文規定考古遺址之指定,須符合同項第1到7款之基準,過於嚴  苛,爰重新依其屬性及特性歸納成為3款基準,並符各款基準之一即可。
  3.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五條:考古遺址屬史前人類生活之場域,相較於其他類文化資產,無法明確以功能或屬性進行「種類」之區分,爰刪除第1項第1款「種類」等文字。
  4.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六條:第2項第1款刪除「種類」等文字,修正理由同上開第三點審查辦法第五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