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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111年1月5日公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修正條文

修正本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加經費來源如係本局推動中長程計畫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受補助者須於當期計畫最年度修正計畫必辦理結案,重新報本局核定次其補助後執行。(第四點第九款)

(二)    跨不同年度執行情形,將視各該年度預算編列,必要時延緩撥付或協議調整補助比例。(第四點第十款)

(三)    核定補助計畫發包經費高於核定金額,將依核定金額乘上分期撥款比率撥付。(第四點第十一款)

(四)    計畫或計畫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得於計畫核定金額乘上各期比率撥付。(第四點第十二款)

(五)    有關填報月報表或季計畫表,B類計畫受補助機關(構)應定期填報執行進度會報本局。(第六點第四款第二目)。

(六)    補助計畫於年度核定後六個月或核定函所定期限內,未能發生權責,得撤案或廢止補助計畫。(第六點第四款第三目)。

(七)    第三點之修正附表之A、B、C、D類一覽表。